天津日报就女硕士拒录案采访刘秋苏 |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房地产。
刘秋苏全部原创在这:188篇原创文章全汇总(2015-2017)
编 者 注 2018年2月26日,天津日报社记者纪元周白石就女硕士被江苏省徐州市人社局拒绝录取一审案采访了刘秋苏,发布在天津日报社的公众号“新闻117”【ID:news117】里面。由原文较长,编者进行了精简。关于详情可点击“阅读原文”,并可查看本公众号已发布的以下两篇:
女硕士专业不符遭拒案宣判: 人社局程序违法 但不录取正确 (附万字判决书)
可能是因为教育系统和人社系统对于大学学科专业“理解”的不同,江苏徐州女硕士在报考事业单位时,即使笔试、面试第一名,即使用人单位也希望录用她,但她依然被当地人社局以“专业不符”为由拒绝。近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为人社局不录取她在实体上“并无不当”,但未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为,程序违法。
江苏师范大学文学女硕士纪元原本在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下辖的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但没有编制,是合同工。2016年,她在江苏省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了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这是同属徐州市城乡建设局的另一家事业单位。纪元说,她报考的目的是希望有编制,只要在编制里,去哪个单位和干什么都不重要。
笔试面试均第一却未被录取
通过了资格审查等手续,纪元上场笔试,后又参加面试,两次成绩都是第一名。
据了解,系统显示,她是该岗位第一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这个招录1人的岗位,只有3人报名。她的笔试比第二名高16.3分。面试后,她还曾鼓励排名第二的报考者胡奇峰:没事,下次再好好考。
但接下来的事情却是晴天霹雳,2016年8月1日她被告知,徐州市人社局审核时,突然发现她毕业证上的专业与所要求的不符。结果是,排名第二的胡奇峰最终被录取。
一字之差的“专业”
所谓的要求不符,说起来有点让人无奈。
纪元认为,她的专业其实符合要求。得知“被拒录取”后,她回到母校开具证明。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的划分,“中国语言文学”是一级学科,“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属于该学科下的八个二级学科之一。换句话说,“中国语言文学”不是一个专业,而是专业学科。
但徐州市人社局认为,“中国语言文学”为“中文文秘类”下的具体专业,不是专业类别,纪元的专业属于“中国语言文学类”,不是“中国语言文学”,少一个“类”字,差之千里。
仔细研究一下《招录专业参考目录》会发现蹊跷,“中文文秘类”包括了中国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等在内的24个具体专业。而徐州市人社局公布的涉案招聘岗位六个专业要求为,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中国语言文学。换句话说,这个岗位只要上述24个专业中的6个专业,“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不在其中。这是个“24选6”的“选择题”。虽然不知道此岗位最终选择6个专业的原因是什么,但无论如何,纪元就读的专业不在其中。
看似“各打五十大板”的宣判
随后,纪元一家将徐州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2016年10月该案开庭,2018年2月23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一审宣判,认定纪元不符合招录条件,徐州人社局对此做出“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但未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为,程序违法。
并不想见媒体的原被告
对于这个宣判,纪元一家人表示不服,记者问到她下一步打算时,女孩就说了两个字:上诉。
她说,她承受的舆论压力太大,现在已经不敢面对媒体,但一定要讨个公道,要“尽快把上诉状交了”。她认为,教育系统和人设系统对于学科、专业等概念的理解、解释不同,让某些人找到了拒绝她的理由。
记者拨打电话联系徐州市人社局、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多个部门工作人员推来推去,有的说“没有权利接受采访”,有的说“不清楚找谁问”,还有的听到“纪元”二字后,迅速挂断了电话。
对于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刘秋苏持有一些不同意见,“我不认可判决书中认为的“整个徐州市的该次招聘工作业已结束,判决撤销其行政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牵强的说理,重大损害在哪里?判决书并未指出。我认为既然程序违法,而且很严重,就应当撤销。难道只要招聘工作结束了,就不能撤销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书具有社会的指引和规范功能,不能说招聘工作结束了就不撤销。是否今后只要程序走完了,就不能撤销了?”
刘秋苏教授认为,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学科专业的要求很不一致,那么具有监督、指导、纠偏职能的人事部门就应当履行其正确的职责。徐州市人社局把关不严、履行纠错职责滞后,导致纪元通过资格初审、笔试、复审、面试,进入体检、考察等六大程序,既然判决书认为其未能及时、审慎履行职责,实属不当,却又不予以撤销,从逻辑上也不正确。他担心,这会给今后的招聘工作带来不好的示范,如果纷纷效仿的话,会严重影响到报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不录取纪元,实体上正确、程序上违法,但不予以撤销。我个人认为是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一样严重。”